近日,外匯管理部門對個人外匯信息申報管理進行了完善。今年新版的《個人購匯申請表》進一步細化了申報要求,其中“個人辦理購匯不得用于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的表述也引發市場關注。業內人士表示,此次改進個人購匯事項申報統計并不涉及現行個人外匯管理政策的調整,但此舉有助于監管部門進一步封堵現有個人購匯環節中存在的漏洞,加強對個人逃匯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
此前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和《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規條例明確指出:“經常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原則管理,資本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進程管理。”個人購匯不得用于海外購房也并非新政,個人海外購房及投資屬于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一直以來都不能做。還有就是個人購匯境外投資證券,按現在的外匯管理規定,也只能通過QDII進行,或以人民幣形式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方式進行。外匯管理部門和銀行在實踐中也都是一直這么掌握和執行的。大家之所以有誤解,可能和過去一些投資機構誤導,申報信息不完善導致監管沒有跟上有關。
“我國國際收支個人購匯中存在一些漏洞,致使部分違規、欺詐、洗錢等行為時有發生,包括利用經常項目從事資本項目交易(比如海外購房和投資等),還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地下錢莊等違法行為,這擾亂了正常交易秩序。”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
《經濟參考報》記者從外匯局了解到,最近一兩年,個人通過分拆購匯方式進行逃匯的案件時有發生。2015年7月至8月,天津市蘇某向劉某等39名境內個人累計轉賬1187.9萬元,蘇某使用上述39人的銀行卡在自助終端(ATM機)上購匯246.75萬加元。購匯后,蘇某及朋友孟某(按蘇某要求)使用上述39人的身份證和銀行卡在銀行柜臺以一年以上留學學費等名義,將246.75萬加元全部匯至其在香港地區開立的賬戶;2015年7月至8月,山西省王某將其個人人民幣資金劃入其公司30名員工的個人賬戶,由其員工分別購匯并以“留學旅游”名義匯至其境外個人賬戶,總計30筆,金額折美元144.63萬美元。上述以個人分拆購付匯方式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的行為違反了個人外匯管理規定,相關個人已受到行政處罰。
“在改進個人購匯事項申報統計后,外匯管理部門可據此加強事后核查,對有關違規違法行為加強管理和處置。”上述負責人表示。該負責人還表示,外匯局將強化外匯市場監管,堅決維護外匯市場健康穩定。加大對個人購付匯申報事項的事后抽查和檢查力度,提高對個人申報信息和交易數據的監測、分析、篩選、審查頻率。加大懲處強度,提高違規違法行為成本。對虛假申報、騙匯、欺詐、洗錢、違規使用和非法轉移外匯資金的個人列入“關注名單”,在未來一定時期內限制或者禁止購匯,納入個人信用記錄。
實際上,外匯管理部門加強對個人外匯信息申報、完善相關外匯管理制度參考了他國尤其是與我國情況類似的新興經濟體的相關做法,符合國際慣例。記者了解到,額度管理是國際上控制個人交易的一種常用手段,對個人實施額度管理的國家,雖然一般采取一攬子管理方式,但對個別風險較大的項目也會采取特殊管理措施。例如,印度在2013年調低了跨境收支額度,明確禁止個人購買海外不動產。未實施個人額度管理的國家,也會區分不同交易項目,分別采取禁止、限制或放松等措施。例如,烏克蘭禁止個人從事對外直接投資。澳大利亞規定居民個人對非居民捐贈資助要經過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與此同時,無論是否放開個人外匯管制,都基于反洗錢、反恐融資、反避稅要求,要求個人交易真實合規。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對個人外匯信息申報管理的強化并不涉及現行個人外匯管理政策的調整,個人年度購匯便利化額度沒有變化。境內個人憑有效身份證件進行真實性購匯需求申報后,直接在銀行辦理年度便利化額度之內的購匯;便利化額度之外的經常項目購匯,憑有交易金額的真實性證明材料辦理,不存在任何障礙。記者 張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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