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首席經濟學家馬駿日前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央行去年12月30日發布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加大對洗錢、恐怖融資及腐敗、偷逃稅等犯罪活動的監測和打擊力度。其中對大額交易報告的規定,不影響企業和個人正常外匯業務辦理,不改變境內個人年度購匯便利化額度,不涉及個人外匯業務政策調整。
“所謂‘大額交易報告’,是指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及程序,將達到一定金額以上的交易信息,在規定時限內報告反洗錢主管部門。”馬駿認為,反洗錢主管部門接收大額交易報告的主要目的是開展反洗錢資金監測分析,不是“行政審批”或者“行政許可”,因此也就談不上所謂的“管制”。
馬駿指出,企業和個人開展相應的資金收付、轉賬等業務,大額交易的報告義務是由銀行等金融機構來執行的。企業和個人無需額外履行報告手續,實際辦理業務過程中幾乎感受不到新的管理辦法中相關規定的要求。新管理辦法中對大額交易報告的規定,不影響企業和個人正常外匯業務辦理,不改變境內個人年度購匯便利化額度,不涉及個人外匯業務政策調整。也就是說,金融機構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不會對企業開展經營、投資活動和個人留學、海外購物、旅游等活動產生影響。
同時,馬駿還表示,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報告義務已在2006年通過的反洗錢法中明確,具體報告標準在2006年《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已有規定。仔細對照管理辦法的新舊版本,可發現新版本與舊版本的主要區別在于:一是在維持外幣報告標準“等值1萬美元”不變的基礎上,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從現行的“20萬元”調整為“5萬元”;二是在維持外幣報告標準“等值1萬美元”不變的基礎上,新增自然人大額跨境轉賬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20萬元”。
“加強對大額現金交易的監測,是與國際反洗錢工作的趨勢相一致的,也與2016年G20領導人杭州峰會關于加強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工作的原則要求一致。”馬駿進一步補充道,新管理辦法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從現行的20萬元調整為5萬元,主要目的是為了加強防范利用大額現金交易從事腐敗、偷逃稅、逃避外匯管理等違法活動的風險。實習記者 徐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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